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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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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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法院
对当
事人
填写
送达
地址
确认
书告
知事
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预留事项(预留的送达地址、电子邮件地址、QQ号、微信号等)向当事人邮寄或电子送达诉讼文书,并注明文书案号、种类后,当事人或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收或拒不认可的,视为送达; 2、预留地址应详细规范,预留事项如有变更,应在五日内书面告知法院; 3、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当面告知或在收到人民法院邮寄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在本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电子方式送达适用于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所有诉讼文书; 6、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自 己 的 送 达地址 |
当事人 |
曾昭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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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新华北路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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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姓名 |
曾昭孟 |
电话 |
135954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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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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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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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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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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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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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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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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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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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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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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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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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采用 电子方式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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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 发出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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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对 自 己 送 达 地 址 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请填写(自然人签名/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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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考 |
请收到后三日内寄回 人民法院 庭 (法官)收,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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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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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分为“当事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和指定代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当事人送达地址需填写当事人本人的地址,当事人如有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代收人处填写。
2、“电子送达发出邮箱”填写主审法官或承办业务庭电子邮箱,并可选填QQ号或微信号等。
3、备考栏的内容为选填项,在当事人要求邮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情况下一并邮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预留主审法官或书记员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当事人寄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