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公开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曾某、伍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标的近三十万元,通过调解,被告及时给予原告一定补偿,案件顺利调结。
该案系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所引起的矛盾纠纷。庭审中,原告按其与被告的约定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于拆迁时该房屋未得到补偿,原告认为造成这一损失的主要过错在被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6227.50元。被告抗辩原告转让给被告的宅基地上没有建筑物,不应承担责任。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着调解优先原则,为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庭审结束后,法庭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细心寻找双方当事人矛盾“症结”所在,背靠背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曾某、伍某补偿廖某拆除房屋所受损失28000元,并一次性履行完毕。
一起看似争议大、对抗强的民事纠纷案件就这样让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顺利化解了。